揭阳招标网

jieyang.bidizhaobiao.com

比地招标网旗下网站

免费热线:400-999-4928

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所属地区 广东 - 揭阳 - 揭东 预算金额
项目编号 揭东自然资让〔2024〕3号 投标截止日期
招标单位 揭阳****源局 招标联系人/电话
代理机构 揭阳*******中心 代理联系人/电话
  •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 ,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会员开放,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999-4928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 ,免费信息为7天前的招标信息,   后可查看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999-4928
****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自然资让〔****〕*号



****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自然资源局委托****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经济开发区新型工业园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编号为**********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地块区位

**********号宗地位于****市****经济开发区新型工业园宝山路以南、云棋路以东,距云路高速口**分钟车程,交通*分便捷,开发条件成熟。

*、 功能要求和规划条件

宗地编号

规划条件编号

详细规划指标情况

出让年限(年)

出让面积(**)

用地性质

计容用地面积(**)

计容总建筑面积(**)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米)

绿地率(%)

**********

揭市自然资(****)规设〔****〕第***号

*****.**

*类工业用地

*****.**

*****~*****

*.*~*.*

**%~**%

≤**

≤**

**

*、竞买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单独申请参加竞买。

(*)**********号宗地拟建设****药品生产加工项目,该宗地项目净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元/亩,项目投产后前*个完整会计年度每年产值不低于****元/亩、税收不低于***元/亩,投产后第*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年产值不低于****元/亩、税收不低于***元/亩。

(*)**********号宗地所有建设内容应严格按照《****市自然资源局用地规划条件》(揭市自然资(****)规设〔****〕第***号)规定执行,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用地面积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不得在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竞得人须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

*.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后,自交地之日起**个月内完成项目所有立项、规划报建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进场开工建设。

*.竞得人开工后**个月内建成投入使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同时竣工。

开工建设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入打基础桩、深挖基坑等实质性施工;竣工是指本项目已全部完成所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的工程量,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竞买人须根据上述内容提供相关的材料,并接受审核和监管。

*.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前,竞得人须于竞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提交符合竞买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并提出产业(行业)准入申请,取得审核同意。

*.须和****区人民政府签订《宗地建设使用监管协议书》(监管协议书模板见附件)。

*.须在竞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取得审核意见和签订监管协议书。在竞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签订《成交确认书》。

*.未签订监管协议书的,不得签订《成交确认书》,该竞买行为自动撤销,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上缴国库,不予退还。

(*)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须在**个工作日内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成交确认书》失效,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资格并有权重新组织挂牌出让。

(*)凡在****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不得参加本次竞买活动:

*.有拖欠地价款的;

*.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年以上的;

*.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经核实,竞买人存在上述行为的,该竞买行为自动撤销,保证金不予退还、上缴国库。

(*)竞买人应详尽了解本次出让宗地现状、所列公开出让条件,提交竞买申请和参与竞买视同对本次出让宗地的现状、所列公开出让条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包括同意接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宗地建设使用监管协议书》的约束,违反有关条款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过程中的违约责任。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的,视为违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取消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或定金不予退还:

*.竞买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买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

*.竞买人采取行贿、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成交原则

(*)采用网上挂牌交易方式出让,为无底价方式出让,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组织公开出让。按出价最高且符合竞买条件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号宗地竞买人须缴交竞买保证金***.*****元;宗地土地出让起始价****.*****元,增价幅度为***元。

*、时间安排

(*)公告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网上申请报名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

(*)缴交保证金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网上挂牌时间(网上报价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

(*)限时竞价时间:

****年*月**日**时起。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参加本次网上挂牌出让的申请人,请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 *****://***.******.***.**/#/******/***** , 登*****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本次挂牌的出让规划条件、监管协议书模板、公告、竞买须知、合同样本及有关文件,同时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参加竞买。具体操作详见服务指南-交易类型-《土地与矿业权竞买人操作手册》指引。

(*)土地开竣工违约责任。竞得人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部分土地未开工建设的,该部分土地予以收回。竞得人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或开工建设前尚未完善开发建设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

(*)改变用途的违约责任。竞得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否则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其他违约责任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

(*)申请人必须办理数字证书并获得授权,才能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竞买人按照公告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取得竞买人资格。竞买保证金须由竞买人支付,竞买保证金以人民币支付,以网上交易系统显示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网上报价不可撤回。

(*)竞得人应于竞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不按规定期限签订《成交确认书》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资格并有权重新组织挂牌出让。竞得人必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成交确认书》失效,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资格并有权重新组织挂牌出让。

(*)竞买人报名时应交纳宗地的竞买保证金。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次性付清土地价款。所有款项均须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支付,不得抵偿其他任何债务。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日,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竞买保证金或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竞得人赔偿损失。

(*)成交后,由****市****区土地资源储备开发中心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税务部门根据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人(竞得人)依据缴款通知书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费;缴费完成后,税务部门为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代竞得人将竞买保证金缴入 国库 ,保证金抵作合同定金,定金数额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不足部分须于上述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缴清,超过部分抵作地价款,成交价款余款由竞得人直接缴入 国库

(*)竞得人应在****市****区设立项目法人公司(竞得人为法人并已在****市****区注册的除外),且应于网上报名时同时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公司股东名称及各自所占份额应与申请人*致,并应在成交之日起*个月内持项目法人公司的资格证明文件到****市自然资源局签订补充协议;若项目法人公司在该宗地成交后**个工作日内成立的,可由项目法人公司直接与****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竞得人必须按有关规定缴交土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办理不动产权证所需缴交的契税等。

(**)竞得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宗地的建设开发要求,竞得人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各项约定执行。

(**)政府保留对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涉及原宗地的城市规划如有修改,竞得人有义务执行有效的城市规划,并按届时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所有建筑物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用地红线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及绿色建筑要求,涉及到计划、规划、环保、消防、绿化、卫生、人防、民航、防洪排涝、电力交通、文物保护等问题,在符合专项规划要求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

(**)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均由竞得人无偿提供土地并出资建设。

(**)竞得人须按照用地规划条件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对项目的道路出入口和建筑退缩道路范围的市政绿化工程负责出资建设。

(**)竞得人须同意政府规划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和立体空间建造或通过,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供电、供水、煤气、通讯、排污等管线。

*.城市道路、小区分隔道路、绿化、路灯等设施。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竞得人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的计划;竞得人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开工。

(**)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市政道路、绿化等市政设施用地,不得抵押、出租,不得转让变卖。

****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

电话:****-*******

竞买联系单位:****

地址:********分中心(****区人民广场公共服务中心*楼)

电话:****-*******

财务部联系电话:****-*******,****-*******

技术支持电话:****-*******

数字证书办理单位:

*.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

*.数安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办理及绑定方法参照****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服务指南”-“数字证书”相关指南。

地址/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楼***办事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楼***办事窗口,****-*******


****市自然资源局

****年*月**日

用地规划条件.***

《**********号宗地建设使用监管协议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
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
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
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
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
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
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
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
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
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
平面界址图见附件*。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见附件*。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
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条出让人同意在,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
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现状土地条件。
第*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按本合同第*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
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
订之日起算。
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
—*—
写,元(小写元)。
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向出
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次性付清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
第*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
支付第*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
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
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
—*—
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
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
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投资强度不低
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
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
第**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
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计容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限高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
绿化率不高于%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
第项规定执行: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
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
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
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
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住
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宗
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
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
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
建成后按本项下第种方式履行:
*.移交给政府;
*.由政府回购;
*.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
—*—
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日之前开工,在,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
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
期限不得超过*年。
第**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
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
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
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
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
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
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项规定办理:
(*)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
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
—*—
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
更登记。
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
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
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
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
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
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
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项规定的条件:
—*—
(*)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的*分之***以上;
(*)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
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
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
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
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
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
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
证,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章期限届满
第***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
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年向出让
—*—
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
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
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
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
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
第(*)项约定履行:
(*)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
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
第***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
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
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
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
地平整。
第*章不可抗力
第***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
件允许下采取*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条遇有不可抗力的*方,应在*日内将不可抗
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方,并在不可
抗力发生后**日内,向另*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
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章违约责任
—**—
第**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日,经出让人
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
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
人赔偿损失。
第***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
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
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
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
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
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
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定补偿:
(*)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年前不
少于**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
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年但未
满*年,并在届满*年前不少于**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
—**—
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
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年不满*年
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年且未开工建设的,
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
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日,应向出让人支付
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出
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
日期竣工的,每延期*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
第***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
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
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
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
让人继续履约。
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
何*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
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
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
—**—
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项指标高
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
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
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违约金。
第***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化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
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
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自
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
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
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
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
土地超过**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
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
人赔偿损失。
第***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
—**—
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
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
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
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
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章附则
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
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
—**—
真实有效,*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日内以
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
息变更方承担。
第***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
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致,不*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条本合同*式*份,出让人*份,受让人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此页为签署页)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年月日
—**—
附件*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线
比例尺:*:
—**—
附件*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
高程起算基点
线
*=*
下界限高程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
—**—
附件*
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
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
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
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
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
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
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
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
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
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
平面界址图见附件*。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见附件*。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
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条出让人同意在,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
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现状土地条件。
第*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按本合同第*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
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
订之日起算。
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
—*—
写,元(小写元)。
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向出
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次性付清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
第*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
支付第*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
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
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
—*—
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
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
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投资强度不低
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
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
第**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
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计容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限高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
绿化率不高于%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
第项规定执行: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
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
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
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
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住
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宗
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
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
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
建成后按本项下第种方式履行:
*.移交给政府;
*.由政府回购;
*.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
—*—
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日之前开工,在,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
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
期限不得超过*年。
第**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
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
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
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
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
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
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项规定办理:
(*)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
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
—*—
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
更登记。
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
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
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
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
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
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
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项规定的条件:
—*—
(*)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的*分之***以上;
(*)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
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
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
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
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
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
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
证,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章期限届满
第***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
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年向出让
—*—
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
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
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
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
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
第(*)项约定履行:
(*)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
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
第***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
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
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
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
地平整。
第*章不可抗力
第***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
件允许下采取*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条遇有不可抗力的*方,应在*日内将不可抗
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方,并在不可
抗力发生后**日内,向另*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
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章违约责任
—**—
第**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日,经出让人
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
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
人赔偿损失。
第***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
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
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
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
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
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
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定补偿:
(*)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年前不
少于**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
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年但未
满*年,并在届满*年前不少于**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
—**—
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
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年不满*年
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年且未开工建设的,
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
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日,应向出让人支付
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出
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
日期竣工的,每延期*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
第***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
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
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
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
让人继续履约。
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
何*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
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
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
—**—
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项指标高
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
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
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违约金。
第***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化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
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
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自
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
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
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
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
土地超过**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
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
人赔偿损失。
第***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
—**—
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
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
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
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
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章附则
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
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
—**—
真实有效,*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日内以
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
息变更方承担。
第***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
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致,不*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条本合同*式*份,出让人*份,受让人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此页为签署页)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年月日
—**—
附件*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线
比例尺:*:
—**—
附件*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
高程起算基点
线
*=*
下界限高程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
—**—
附件*
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
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
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
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
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
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
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
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
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
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
平面界址图见附件*。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见附件*。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
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条出让人同意在,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
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现状土地条件。
第*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按本合同第*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
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
订之日起算。
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
—*—
写,元(小写元)。
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向出
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次性付清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
第*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
支付第*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
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
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
—*—
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
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
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投资强度不低
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
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
第**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
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计容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限高不高于不低于;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
绿化率不高于%不低于%;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
第项规定执行: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
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
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
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
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住
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本合同项下宗
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
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
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
建成后按本项下第种方式履行:
*.移交给政府;
*.由政府回购;
*.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
—*—
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第**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日之前开工,在,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
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
期限不得超过*年。
第**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
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
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
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
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
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
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项规定办理:
(*)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
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
—*—
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
更登记。
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
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
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
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
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
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
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项规定的条件:
—*—
(*)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的*分之***以上;
(*)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
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
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
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
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
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
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
证,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章期限届满
第***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
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年向出让
—*—
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
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
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
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
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
第(*)项约定履行:
(*)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
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
第***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
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
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
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
地平整。
第*章不可抗力
第***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
件允许下采取*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条遇有不可抗力的*方,应在*日内将不可抗
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方,并在不可
抗力发生后**日内,向另*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
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章违约责任
—**—
第**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日,经出让人
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
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
人赔偿损失。
第***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
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
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
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
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
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
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定补偿:
(*)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年前不
少于**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
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年但未
满*年,并在届满*年前不少于**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
—**—
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
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条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年不满*年
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年且未开工建设的,
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
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日,应向出让人支付
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出
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
日期竣工的,每延期*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
第***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
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
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
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
让人继续履约。
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
何*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
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
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
—**—
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项指标高
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
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
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违约金。
第***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化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
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
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自
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
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
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
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
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
土地超过**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
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
人赔偿损失。
第***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
—**—
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
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
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
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
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章附则
第***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
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
—**—
真实有效,*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日内以
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
息变更方承担。
第***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
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致,不*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条本合同*式*份,出让人*份,受让人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此页为签署页)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年月日
—**—
附件*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线
比例尺:*:
—**—
附件*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
高程起算基点
线
*=*
下界限高程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
—**—
附件*
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 ,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会员开放,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999-4928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 ,免费信息为7天前的招标信息,   后可查看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999-4928